| 标题: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12076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 文号: | 宜住金发〔2024〕74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各受委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为降低个人再交易住房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促进再交易住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就宜宾市开展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含义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是指再交易住房交易前,卖方无须先行还贷,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交易各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再交易住房过户、再抵押,最后清偿原贷款解除初始抵押,打破原有“卖方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办理交易过户—买方重新设立抵押”的再交易住房交易模式,支持一押房屋带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提高再交易住房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申请条件
(一)买卖双方(含配偶,下同)已签订再交易住房买卖合同,且卖方所售房屋仅存在住房贷款。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卖方住房贷款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业务在途等情况。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商业银行应为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受委托银行并已开展“带押过户”业务。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与卖方未结清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要求以各受委托银行规定为准。
(五)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双方达成贷款购房买卖意向。按照我市再交易住房交易的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贷款预审。买卖双方携带再交易住房贷款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到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窗口申请“带押过户”业务预审。买卖双方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相关要求填写资料。
(三)房屋评估。预审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贷款受理。评估报告出具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窗口办理个贷申请。
(五)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且相关协议和合同签订之后,受委托银行通知买卖双方携带贷款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共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押房屋的转移登记业务,即“带押过户”。
(六)抵押变更。各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注销抵押权及变更登记手续,在确保抵押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抵押变更程序。
(七)贷款发放。达到放款条件后,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受委托银行结清卖方贷款及进行资金结算。银行放款成功后,须将资金划转明细单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公积金贷款档案中,并及时通知卖方领取结清证明。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若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额度小于卖方未结清贷款本息合计(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下同),卖方需提前偿还差额部分;若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额度大于卖方未结清贷款本息合计,大于金额应转入卖方个人银行卡账户。
(二)卖方因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未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凭结清证明在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还贷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超过此次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三)受委托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管理工作。加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资金流向监控管理,贷款资金发放、划转须符合规定,手续规范票据齐全,防止出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滞留等风险。
(四)各受委托银行可选择网点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五)未尽事宜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执行。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