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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川南经济区宜宾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
号: 008702672/2026-11873 成文日期: 2024-09-10
号: 宜住金发〔2024〕54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按照省政府《川南经济区“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川南四市签署了《宜宾自贡泸州内江推动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更好满足川南经济区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优化川南经济区宜宾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宜宾—泸州互认互提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的意见》精神,我市此前出台了宜宾-泸州互认互提优化政策,已于202471日起执行。

二、优化宜宾—自贡互认互提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自贡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该政策自2024910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三、优化宜宾—内江互认互提政策

根据2024823日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川南经济区实施“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明确的相关政策,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内江市贷款购房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该政策自2024910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以上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政策解读请关注宜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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