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3-06919 | 成文日期: | 2023-09-03 |
| 文号: | 宜住金管发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继续有效 |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缴存限额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县(区)管理部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切实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缴存政策,控制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必须在政策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不得突破。同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降比、缓缴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缴存主体责任
各机关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和职工工资标准,准确把握缴存基数和比例,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进一步严格缴存监督管理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市级相关部门明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要求,市审计、市财政、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三江新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明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提出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要求,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缴存行为。市公积金中心的各县(区)管理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