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住上“好房子”的需求,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我市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执行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若在购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该政策为阶段性试行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政策解读请关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并进行查询。
政策执行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个贷率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控的需要,可实行资金定额调度管理等调控措施。
我市既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不变,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