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当前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办理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含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若发生过提前部分还款需提供部分还款证明。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办理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补充办理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生的部分还款金额提取。
该项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和详细说明,请关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