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一)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职工及配偶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偿还该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加住房贷款余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二)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限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优化四川省内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宜宾市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三、试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浮动制
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还贷能力充足,最高贷款额度不满足缴存职工资金需求情况下,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政策解读请关注宜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