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 854)及宜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规定,现就缴存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与申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增购是指申购人可按规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拥有完全产权。
二、缴存职工申购或增购共有产权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首次购买或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提取,须符合购房提取相关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购或增购共有产权住房实际支付金额。
(二)职工偿还共有产权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申请办理按年还贷提取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须符合还贷提取相关条件。
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缴存职工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宜宾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须签署购房合同,并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支付首付款,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二)贷款额度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外,不超过申购人所占份额对应的购房金额。
(三)共有产权住房为期房或既有房源转用的,均以购房合同价格计算贷款额度。
(四)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同时支持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五)申购人增购代持公司产权时,公积金中心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支持。
(六)共有产权住房应为代持机构和申购人共同所有,申购人产权份额须为申购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双方共有。
(七)申请贷款时,以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申购人与代持机构作为抵押人,代持机构不作为共同借款人。
(八)共有产权住房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申购人未取得完整产权前,代持机构应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该套共有产权住房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至申购人取得完整产权,已完成产权过户及抵押人变更登记,且将新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核对无误并收执之日止。
(九)共有产权住房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申购人按规定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或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在完成产权过户及抵押人变更前,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购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代持机构承担代偿责任。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其他未尽事项按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解释。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